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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统筹协调、开发与保护并重;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

  (三)主要任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一是配合流域机构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我省境内的黄河、长江、澜沧江、大通河、黑河等河流干流的综合规划修编工作;二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省级管理的湟水河、格尔木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以及那棱格勒河、青海湖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同步开展州(地、市)管辖的隆务河、巴音河等重要河流综合规划的修编和补充编制工作。经过3-5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境内重要河流、湖泊的综合规划,建立起合理完善,统筹兼顾,具有较强指导能力和水资源控制能力的流域综合规划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高度重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建立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等部门及有关州、地、市参加,及时研究解决修编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修编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质量。统筹协调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各州(地、市)、县也要高度重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流域规划修编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如黄河、长江、澜沧江等的流域综合规划,在流域机构组织下,省水利厅及有关部门配合完成;省管河流中大通河、黑河为跨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由流域机构会同省水利厅及省有关部门完成,流域所在州(地、市)、县政府配合;省管其它河流和青海湖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完成,省有关部门及流域相关的州(地、市)、县配合;州(地、市)、县管辖河流的流域规划修编工作由各州(地、市)、县政府组织完成,省水利厅在业务上给予指导。规划修编工作要委托专业技术力量强、具有水利规划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落实工作经费。积极向中央申请配合流域机构完成的长江、黄河、黑河等江河流域规划修编工作经费。省级负责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经费,由省水利厅按照规划具体要求提出工作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工作经费,从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前期工作经费中给予补助。州(地、市)、县负责的河流综合规划工作经费,由各州(地、市)、县自行筹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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