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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  二○○七年八月)

  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是政府规范流域水事活动,实施流域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4号)精神,搞好我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流域规划编制基本情况

  根据《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境内的黄河、长江、澜沧江、湟水河、大通河、黑河、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布哈河等河流的重要河段,以及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托索湖等主要湖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它河流由所在州(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级管理的河流中,除那棱格勒河和布哈河尚未制订流域规划外,其它河流都已编制了规划,其中黄河、长江、澜沧江、大通河、黑河等5条河流的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我省负责编制了湟水流域、格尔木河流域、香日德河流域等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还完成了海西州巴音河和黄南州隆务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流域编制规划核心理念发生了重大调整,原有流域规划已不适应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新时期治水思路的需要,迫切需要对我省重要河流综合规划进行修编和编制。

  二、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学治水、依法管水,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河流健康为主线,对省内主要江河流域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进行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规划和部署,着力提高流域综合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综合管理能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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