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级残联和体育部门要做好我省残奥、特奥、聋奥代表团选拔、集训和组织管理,加强省内外赛事的技术培训,指导各州(地、市)、县(区、市)残疾人体育工作。
(二)建设省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为残疾人康复、训练和比赛提供便利。发挥残疾人体育基地的示范作用,保证残疾人运动员管理、训练、参赛和有关科研工作需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推进残疾人体育锻炼和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服务的体育设施建设。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制订实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引导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关心、支持、帮助和组织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三、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
(一)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要根据残疾人特点,组织残疾人广泛开展自强健身活动。经常举办适合残疾人的体育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的需要。
(二)指导、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充分利用现有各种文化体育设施,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基层残疾人体育的组织方式和活动内容,开展形式多样、适合残疾人健身的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
(三)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日常体育活动。学校体育测试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特殊情况,体现人文关怀。
(四)积极开展农村牧区残疾人体育活动。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开展适合农村牧区残疾人特点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引导农村牧区残疾人通过参加体育运动达到自强健身的目的。
(五)发挥残疾人体育赛事对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的推动作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
四、加强残疾人体育队伍建设
(一)全省各级体育组织要积极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建立一支训练有素、刻苦耐劳、乐于奉献、热爱残疾人体育的运动员队伍和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队伍,鼓励、选派富有爱心的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参与和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提高我省残疾人运动员的竞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