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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省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25、经委、发展改革、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新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

  26、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工作,加强机动车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校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档案。

  27、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的登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登记的优惠或便民措施,提高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登记率和安全技术检测率。

  28、质监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9、农牧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严把车辆牌证发放和车辆检验关,加大对拖拉机载人上路行驶问题的治理,坚决杜绝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载人上路行驶的现象。

  七、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30、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对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事故隐患路段进行改造,并逐步向县乡公路延伸,稳步开展公路铁路立交安全整治工作。

  31、各级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原因,对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等危险路段加强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交通部门要区分轻重缓急,将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计划。

  32、交通部门要落实公路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的要求。新(改)建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必须纳入公路的总体建设资金,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要逐步加大三级以下公路弯道半径、超高等不符合标准,严重缺乏交通标志,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治理力度,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整治路面安全通行隐患,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

  八、推动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3、县、乡级人民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农牧区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农机管理人员参与交通安全整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综合治理农牧区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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