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每月对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分析,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科学制订防范措施,并将分析情况和防范措施及时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快报和分析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安全监管部门。
12、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平安畅通高速”创建活动和公路通行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国、省道的机动车违法率不超过10%;高速公路系安全带率不低于95%。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必须对驾驶人的驾驶证做出处罚,并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运管部门;属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通报车辆运输证登记地交通运管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3、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勤务监督制度,根据事故和违法行为发生特点和分布情况,择时、择点安排巡逻执勤。通过继续执行“春运”期间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落实执勤责任制,采取多种措施督查民警上路的管事率和上路的执勤时间。同时要不断加强执勤民警岗位培训,提高识别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执法水平。
14、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校车和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校车及接送幼儿车的定员数量,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
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5、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运行状况实时监控,重点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的维护,确保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保持清晰、醒目、规范、完整。要加强灾害性气象条件下对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管理,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及时掌握高速公路气象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16、公安、建设部门要按照实施“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