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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物管合同;
  (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特许经营合同;
  (七)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八)市政府认为应该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七条 (承办机构和人员)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需要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承办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
  (三)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
  (四)跟踪合同履行过程;
  (五)负责合同资料整理、移交。
  第八条 (签约程序)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审查。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材料以及其他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材料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审查后,市政府各部门、区(市)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合同,须集体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三)签字。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查的合同,在报经批准或者审查同意后签字。
  合同未经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签字。
  第九条 (审查的内容)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承办机构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情况;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等。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 (禁止性规定)
  政府及其部门在对外签订合同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迫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签订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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