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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7〕6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签订合同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签署以前,由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过程。
  第四条 (监督原则)
  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督机构)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类型)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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