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7〕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健全完善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保当期,不建个人账户,实行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
(三)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行属地管理,逐步实现全市统筹;
(五)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 (统筹模式)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其他区(市)县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分别管理,分别运作,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过渡期内,市上建立风险调剂储备金,采取市、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的办法,弥补个别区(市)县的统筹基金缺口。
第四条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