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9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7号令)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2007年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
《条例》、7号令及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布点,严格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长期零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提前做好春节前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经营布点,把握相关安全条件,逐个点位审查,严格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
鉴于我市楼房比较密集、街道比较狭窄,为了确保安全燃放,我市只能允许C、D级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除外),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颁发烟花爆竹长期(临时)零售许可证时,严格把握经营范围和产品级别。
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得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经营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
对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粘贴标签,由批发企业按照订货合同,如数交给相关供货生产单位,逐箱、逐包粘贴,进货时要进行检验。
四、按照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发证审核工作,批发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逐项认真分析,及时进行整改并达到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将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审批,凡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一律不予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