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照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可按照用人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二、开展三级联动创建活动,促进社会比较充分就业
(一)明确三级创建认定标准。充分就业保障社区认定标准: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80%;零就业家庭登记后1个月内基本做到动态消除,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落实,社区就业岗位充分开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充分完善,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就业区县的认定标准按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充分就业保障街道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宁促就字〔2004〕1号)、《关于完善创建“充分就业区县”标准的通知》(宁促就字〔2007〕2号)明确的标准执行。
充分转移就业镇及充分转移就业村的认定标准按《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19号)及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创建命名与复核。充分就业保障社区、街道、充分就业区县每年认定一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南京劳动保障网公示后,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命名授牌。
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每两年对被命名的“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和“充分就业区县”进行复核。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复核平台基础建设、就业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复核工作以各区县自查为主、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随机抽查,对复核不达标的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撤销其命名。
充分转移就业镇及充分转移就业村的认定按省、市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