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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三级联动创建充分就业区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充分发挥其在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就业中的托底作用。在原有界定的公益岗基础上,扩大到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等。

  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需要,对愿意接受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宁政发〔2006〕76号文件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继续享受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原企业或新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2、“4045”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3、除商贸服务型企业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提高到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4、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按照《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1号、宁财社〔2006〕370号)和《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岗位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3号、宁财社〔2006〕368号)的规定执行。

  5、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企业,可贷款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贷款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上述两类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可贴息50%。银行发放贷款时,应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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