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的通知
(宁政发[2007]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7〕10号)、《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下达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07〕2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分配表》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接收安置单位要切实按照《兵役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保质保量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和合法权益。

  二、各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在各区县政府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领导下,圆满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改制、无编制等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未经市安置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更改或减少接收安置计划。中央驻宁单位和省属单位计划外接收退役士兵应经市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三、各接收单位要妥善安置接收的退役士兵,尽可能根据退役士兵的特长、专业技能安排相应岗位。市下达的安置计划要重点照顾转业士官的安置,各接收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对退役士兵中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立功人员和在艰苦地区服役的,双向选择时应优先推荐。对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要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1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