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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精神,完善和提高我市公共交通设施功能,现就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建公交场站土地权属确认问题。按照建城〔2006〕288号文件精神,依据我市城市整体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选址位置,将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确定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无偿划拨。
  二、占用市公交集团原有公交场站土地用于新站建设的,采取资产划转方式无偿划拨到城投集团。
  三、开发商通过划拨或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要按照规划要求无偿提供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对原未列入规划的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应按照现公交场站规划,依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政策予以补偿。
  四、按照规划选址定位的新建公交场站,占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地上物拆迁按照基础设施用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新建公交场站占用市土地整理中心或其他对该地块具有土地整理行为单位的土地,均应按规划定位选址位置无偿提供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公交场站用地的整理成本列入周边地块的整理成本,在土地出让时进行回收。
  六、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补偿。
  七、凡在规划中已确定为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的,如土地所属单位不愿以上述方式提供土地用于建设公交场站,须按照规划条件、设计标准和时限要求自行组织建设。新站建成后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并按照市客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公交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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