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源头上解决企业负担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规定予以合并、取消或调整。清理结果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增大行政许可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透明度,保障企业缴费的知情权、社会公众的监督权。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减负办“三取消、一不准”(即未征得国务院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批准而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和省(区、市)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各地出台的地方保护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向企业继续收取)的要求,重点加强对行政部门执收执罚行为和垄断行业经营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同时,组织力量开展对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涉企收费的治理整顿。
(二)切实做好涉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清理和监督。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2号)要求,严格控制针对企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开展涉及企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要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做好项目甄别。对保留的项目要加强管理,对明确取消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针对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乱评比、乱排序、乱表彰等“新三乱”的发生。
(三)强化法制意识,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各级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测、检验、年检、审验、计量等,严禁多头检查、重复检测,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变相搭车收费。
(四)加大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
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负担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摸清企业非税负担底数,提出解决意见和具体措施。要加大力度,认真清理涉及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规定。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机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受理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和举报。要适时调整和增设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不断完善监督员制度,搞好培训,提高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增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自觉性,努力拓宽政府和企业联系、沟通的渠道,为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