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苏煤安〔2007〕54号)
各煤矿企业:
现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42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从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时间为10月10日至10月24日。自查内容要按照国家局提出的5个方面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设计检查表格,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于10月2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调整监察计划,在企业自查的同时,对重点企业和矿井实施跟踪督察。重点督察各企业和矿井在瓦斯治理方面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本次自查活动的组织及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隐患治理情况等。
三、省局将于10月25日至11月5日对各煤矿企业实施专项监察,届时将全面听取企业自查情况汇报,并对部分矿井进行重点抽查。本次监察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对瓦斯治理不力、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及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