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就餐所必需的营具、被褥及生活用品,应由当地政府或建队单位统一供给。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医疗、公伤、养老、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劳动保障规定,应由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负责办理。
专职消防队岗位属高危岗位,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应按照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参加灭火救援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队员,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应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或抚恤待遇。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着装按照《陕西省专职消防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样式、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独立账户,基本建设费、开办费、装备购置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每年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维护、执勤、训练、灭火所需灭火剂、油料消耗等业务经费,应按建队形式和有关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或建队单位经费预算。其他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地方政府或建队单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每队年经费预算额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各项预算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营房和设施建设规模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参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核准,由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负责建设。每队消防员宿舍不少于70m2,干部宿舍不少于40m2,每台消防车库不少于90m2。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以及火灾鉴定等费用,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四章 执勤训练管理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执行;执勤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执行;灭火救援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