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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应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合同制消防人员组成,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政企联办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

  (三)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由辖区若干企业联办、当地政府协调组建,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解决。

  第七条 车辆器材配备

  专职消防队车辆器材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

  为保证消防车的使用效率,按照一般火灾扑救的最低配备标准,每台水罐消防车必须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见附表: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人员配备

  专职消防队人员由队长、副队长、班长、驾驶员、战斗员、电话员、文书兼给养员组成,人员配备最低标准如下:

  (一)车辆配备1-2台的,每队编制15人;3台的,每队编制24人;4台以上的,每队编制30人。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必须由公安民警担任,政企联办、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队长可由县级政府、企业内部中层领导担任,其年龄均应在四十五岁以下。

  (三)专职消防队队员必须是热爱消防工作,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年龄应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所有队员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应与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其他大队长级别相同;政企联办、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队长应与县级政府、企业内部中层领导级别相同。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队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工资、奖金、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队人员招聘由当地县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其他专职消防队人员招聘由建队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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