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陕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企联办专职消防队、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队伍,属地方公益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作、消防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主要负责当地火灾事故的扑救以及建筑倒塌、重大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建队单位的公安、保卫、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负责定期做好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领导、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以及领导职务任免、岗位工作人员聘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建队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