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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社区健康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社区健康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卫发〔2007〕132号)


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了解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进展与绩效情况,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决定进行2007年社区健康服务的年度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评对象:2007年9月30日之前批准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包括驻深单位举办的社康中心。在11月4日18:00前无区级评估结果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将不纳入市级评估,视为放弃获取2007年度评估维持经费补助资格。

  二、 评估时间: 11月4日前完成区级评估,11月5日开始进行市级评估, 12月7日前全面完成本次评估工作。市属社康中心的评估在10月15日至10月26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另文通知。

  三、 评估办法:

  (一)分级评估:1、各举办单位对其下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自评,确保将空挂健康档案归为非活动状态,具体办法参见附件;2、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逐一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数量和区评得分;3、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派出专家组对随机抽取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逐一进行现场复核,产生各区的标化系数及全市评估结果。

  (二)评估标准:本次评估依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标准》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评估操作表(第十次修订)》进行,该要求已经写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评估信息系统,其中服务对象数包括户籍与暂住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但诊疗、计免、传染病报告等特别要求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项目除外);本次评估的统计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到2007年9月30日,中心设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各区卫生局要将辖区内各中心是否为计划免疫接种点、是否是院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以正式文件报市卫生局基妇处。

  (三)复核与标化:为保证评估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并提高评估的质量,根据市级抽样评估产生的标化系数对区级评估得分和服务对象数量进行标化,确定各社康中心的服务对象数量与最后得分,具体方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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