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情况通报
(苏煤安〔2007〕53号)
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通知,2007年8月7日~23日,省煤矿安监局对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专项监察。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监察抽查煤矿27家,查出问题81条,提出监察意见22条,下达执法文书45份,其中现场处理决定书19份。
监察结果表明,今年以来煤矿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尤其是全省煤矿职业卫生工作座谈会以后,各企业认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培训,完善基础,规范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监察中也发现一些需要整改的问题。
二、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1、职业危害。部分煤矿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尚未落实到位,对控制与工作相关的职业伤害没有真正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防治认识上存在差距。
2、制度缺乏针对性。部分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不健全,内容较为空泛,个别煤矿制度凌乱,没有以正式文件发布,无法使从业人员了解掌握,也无法约束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尚未开展。所有煤矿至今没有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致使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无法按期完成。
4、措施缺乏有效的考核与评估。因多头管理,职责分散,各煤矿对防治尘毒等采取的措施,未制定明确的考核目标,部分煤矿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没有达到《规程》要求。
5、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规范。部分煤矿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体检,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健全、不规范。
6、从业人员主动参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积极性不高。职工对粉尘远期危害还缺乏认识,不戴口罩现象普遍,被动防范问题较为突出。
7、职业卫生全员培训制度落实不够。个别煤矿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或培训计划中无职业卫生内容,部分煤矿培训时间未达到要求,试卷字迹有雷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