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项目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项目建设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炭资源开发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规划开发资源
煤炭资源开发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设区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能源供需平衡状况、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矿区总体规划和公用配套设施等,制订全省煤炭资源开发阶段性目标,确定各设区市、矿区煤炭资源开发总量、具体区块及时序。所有煤矿的开发应严格控制在规划的规模及区块内,以保证开发有序。国家和省上确定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业主和开展前期工作,其中在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的项目要符合“三个转化”的要求。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省煤炭资源开发阶段性目标,按市场竞争方式配置资源的原则确定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
二、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炭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煤炭资源开发项目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未按规定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煤炭开发项目不予核准。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