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界限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7]74号 2007年9月2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下发后,在执行中遇到许多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新办企业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避免发生交叉和矛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有关企业界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的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三、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已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下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五、自2006年1月9日起,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5%的,作为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进行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