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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九)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做到统一称谓、标识、服装,实行统一管理。要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充分发挥在灭火抢险、防灾救灾、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十)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政府对确有困难的地区提供一定的补助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十一)落实人员保障。各地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工作补助,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省消防局要制订地方专职消防人员培训计划,对其进行消防业务知识技能、医疗救护、抢险救援、安全防护、职业道德培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或抚恤待遇等问题。

  (十二)落实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促进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制订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上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十四)落实考核验收。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县(市、区)考评范围进行考核。省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验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和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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