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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三)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应建成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及全国重点镇,应建成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到2010年,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市应各建成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4个;榆林、延安、铜川、安康、商洛市和杨凌示范区应各建成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2个。

  (四)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全部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积极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

  (五)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到2009年,全省各市、县、区应按要求完成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各乡(镇)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根据需要,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治理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三、基本原则

  (六)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七)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按照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订建设发展计划,分年度、分步骤抓好落实。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市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市要积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八)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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