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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并政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太原市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太原市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 

  “十一五”期间,我市全面实现了《太原市妇女发展“十五”规划》目标,妇女发展事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妇女发展规划中的一些重点指标取得突破性进展。
  “十一五”(2006-2010年)是太原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太原妇女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阶段。
  现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妇女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太原市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渠道;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不断提高妇女经济地位;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妇女综合竞争能力;大力发展公共卫生事业,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社会环境,全面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到2010年,全市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妇女就业率达40%,城镇妇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扩大城镇妇女参与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村妇女非农收入,每年转移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0.8万人;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和就业层次,女性在新兴产业和科技领域就业比例不断提高,技术工人岗位等级中女性比例提高5%。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城镇妇女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0%、90%、75%、50%、46%;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妇女占参保农民的25%。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依法保障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妇科及乳腺疾病普查,发现病患予以积极治疗;加大执法力度,禁止安排妇女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
  5、消除妇女贫困,提高贫困、残疾妇女就业率。
  减少贫困妇女人数,到2010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妇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山西省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加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用人单位法制意识和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3、建立统一开放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初步形成所有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坚持就业援助制度,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和减免税政策,扶持妇女自主创业,千方百计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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