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大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健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优抚对象是具有大连常住户口,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等甲、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

  第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要坚持保障重点、政府补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门诊费包干,住院费补助制度。

  (一) 门诊费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300元,现行补助标准高于300元的地区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 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的医疗费补助标准:北三市不低于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50%,其它地区不低于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80%。现行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地区,按现行标准执行。

  伤残军人因治疗伤口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00%予以报销。

  (三) 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期间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接受特殊治疗以及使用超出医疗保险规定用药目录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享受医疗补助。

  (四) 困难地区重点优抚对象患有癌症、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尿毒症、肝移植手术、肾移植手术、肝硬化、脑出血后遗症、心脏介入手术、糖尿病综合症、大面积烧伤等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补助金不足的,大连市给予适当补助。全市医疗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应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政府指定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经民政部门同意后可转院治疗。病情危急的,事后要按规定补办转院手续。重点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依据《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大民发[2002]3号)规定,享受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诊察费待遇。

  第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应由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补助申请表》,附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