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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定点医院先行救治的病人,在被市救助管理站确定为救助对象后,由定点医院填写《广元市救助管理站住院受助人员询问登记表》,并交市救助管理站签字盖章后,该病人接受医疗救治。
  3、市救助管理站必须建立住院受助人员个人资料卡片,并登记造册,每周一与定点医院进行人员核对。
  4、受助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生活、治疗、卫生、管理、安全等事宜由医院方全面负责。
  (五)出院
  1、地址清楚的各类受助的救治病人,医院应该治疗到病情稳定后,才能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接收。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县区接回。出院时医院应开具“出院证明”,经市救助管理站医务人员对该病人复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2、无家可归或地址不清的各类特殊受助的救治病人,在定点医院的巩固治疗时间原则上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内仍然查不清地址、姓名及家人的,转为临时安置对象处置。
  3、凡接受医疗救治的受助救治病人,其家属到医院接人时,医院必须告知其家属到市救助管理站办理接人手续,同时医院应建立健全出院手续。
  4、有行为能力的受助救治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擅自离开医院视为放弃医疗救治,离开医院后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受助病人负责。医院应及时通报市救助管理站,以便市救助管理站完善救助手续,注明终止医疗救治原因;无行为能力的受助病人医院负有监护责任,该类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由医院负责。
  5、凡接受医疗救治的病人,在出院时,医院应将“出院证明”和“广元市救助管理站住院受助人员询问登记表”等资料一并转交给市救助管理站备案存档。
  (六)死亡与司法鉴定
  1、在定点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受助病人,由医院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和司法鉴定部门到现场进行司法鉴定,同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 
  2、市救助管理站接医院通知后应立即与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取得联系,并通知家属或单位来站处理善后事宜。
  3、对查不清地址和姓名的救治病人,经治疗无效死亡后,市救助管理站在“广元日报”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天。在公告7天后仍然没人认领的,视为“无名尸”,在司法鉴定报告出来后,由市救助管理站到殡葬部门处理善后事宜。骨灰保留3个月。
  (七)安置
  1、无家可归和始终查不清地址、姓名以及家人的痴、呆、傻的受助救治病人,待转为临时安置对象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政府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安置费用由市财政局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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