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人能在就近医院得到及时救治治疗和管理,在城区分片设定点医疗救治医院,重新调整后的定点医疗救治医院如下:
(一)市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主要收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患者;
(二)市第三人民医院:主要收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患者;
(三)市精神卫生中心:主要收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
五、医疗救治工作程序
(一)入院方式
1、在城市街头发现的危重病人由公安、城监等部门负责通知120,由120指挥调度送就近医院抢救。
2、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传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由公安、城监等部门负责通知120,并协助救护至定点医院先行救治。
3、在市救助管理站内生病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直接送定点医院救治。
对往医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和街头危重病人,医院必须按相关政策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拒绝,必须切实履行“先救治后甄别救助”的原则和救死扶伤的职责义务。
(二)甄别鉴定
1、公安部门要协助救助管理站查证送往医院救治的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地址和身份,为救助管理站的甄别鉴定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2、送往就近医院抢救的危重病人,在能够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后,由实施抢救的医院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到医院对病人进行身份甄别鉴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转入定点医院治疗。
3、送往定点医院先行救治的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到医院对其身份进行初步甄别鉴定。
(三)查证核实
1、经初步了解,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病人,市救助管理站将其列为救助对象,暂时接受医疗救治。
2、初步被列为救治对象的病人,在后期进一步的查证核实中有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市救助管理站应及时通报医院对其终止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为受助病人,继续接受医疗救治。
3、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类病人,市救助管理站不予受理。
(四)管理方法
1、已被确定为受助病人的被抢救人员,由实施抢救的医院填写《广元市救助管理站住院受助人员询问登记表》,并交市救助管理站签字盖章,待该病人脱离生命危险后,该表随病人转入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凭表接收,并必须完善转院中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