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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
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广元市民政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卫生局、广元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人医疗救治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51号)精神以及广委发〔2005〕19号《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救治对象范围 
  医疗救治对象限定在广元市城区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城市文明形象的传染病和精神病患者。
  二、医疗救治对象的条件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二)无亲友投靠;
  (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四)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生病人员。
  三、医疗救治原则
  (一)就近抢救;
  (二)先救治后甄别救助; 
  (三)定点医院医疗救治;
  (四)费用包干。
  四、政府定点医疗救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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