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5分及3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县(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部委局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或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可酌情加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2分或0.1分。被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可加0.1分,被市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条可加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区)考核得分排名前3名、市级有关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8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