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2.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市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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