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催办。对需办复的公文,有关科室要适时地进行督促催办,以防积压和延误。
(七)存档。公文办结后,有关科室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将来文退回综合秘书科存档。
二、发文处理
(一)拟稿。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一般应本着“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起草。
(二)会签。起草单位将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前,若文稿内容涉及其它单位的,拟稿单位应坚持“先会签、后送批”的原则,与有关单位联系,送请会签。会签文稿必须由会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文稿会签过程中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凡需会签而未会签和签章的文稿,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三)核稿。代拟的文稿统一送市政府办秘书四科办理。在领导对应服务科室审核的基础上,秘书四科认真审核把关,经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副主任、分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规范性文件应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按发文程序核稿。未经秘书四科统一审核的文稿,不得超越办文程序先送领导签发。对不按程序呈送的文稿有关领导应不予签发。代拟文稿在审签过程中,秘书四科和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副主任要关注前后审签意见,对前后审签意见不一致的,在协调一致之前领导应不予签发。
(四)签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公文,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签发。办文过程中,必须给领导留足决策和签批时间。已经市委、市政府决定、议定事项,原则上应留足二个工作日;其余文稿呈送签批时间原则上应留足五个工作日。标注紧急文件必须出具相关依据。
1、市政府文件:
上行文: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按程序处理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平行文和下行文: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和全局性、综合性及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2、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按程序处理后送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副市长签发。
3、会议纪要:按程序处理后送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仍由市长、副市长签发,涉及到人、财、物的需秘书长审核后再呈市长、副市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