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的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西安铁路局牵头,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延铁路公司、省地方铁路公司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港口码头、船闸及所有航电枢纽工程。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包括所有在建及投运的机场。排查工作由民航西北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西部机场集团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六)大中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陕西煤矿安监局牵头,会同省煤炭工业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西北电监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大唐陕西公司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八)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跨设区市干线输油管网);(2)天然气输气管网;(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省安监局牵头,会同延长石油集团、中石油长庆公司、省天然气公司及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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