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用人单位未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时限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6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补贴。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其工资性岗位补贴申请。
十一、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单位不得与已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按规定严格审查、核实相关材料;要对被批准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要立即处理,防止补贴被骗取。
十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工资性岗位补贴被骗取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被骗取的补贴须全额追回。
十四、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业务职责分别负责对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享受的工资性岗位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
十五、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2007年10月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申请当年岗位补贴相关事宜应按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有关规定办理;其后各年工资性岗位补贴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但其享受岗位补贴(含工资性岗位补贴)总次数不得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补贴年数。
十六、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2、低保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申领工资性岗位补贴花名册
4、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5、工资性岗位补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