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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被招用失业人员为城市低保人员的须提交《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城市低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低保身份证明》(见附件2),被招用失业人员为中重度残疾人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招用失业人员为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的须按照其进京审批机关分别提交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的《驻京部队干部家属(工人)调京工作申请表》、市人事局审批的《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审批表》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市公安局审批的《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或《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等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 《用人单位申领工资性岗位补贴花名册》(见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

  (六)《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见附件4,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七)《工资性岗位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审批表》”);

  (八)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七、再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前次申报的《花名册》、《审批表》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花名册》、《缴费证明》及《审批表》;

  (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八、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相关材料后,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接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于接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批复。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工资性岗位补贴拨付用人单位。

  九、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工资性岗位补贴用于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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