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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拓宽失业人员就业渠道,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质量,现就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在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或者被招用的失业人员为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的,可以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人员不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

  四、工资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从用人单位为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开始计算(以整年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岗位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参加社会保险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一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此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申请下一年工资性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

  六、用人单位首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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