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助标准。对因灾倒房而没有自救能力的特困家庭,由政府全额扶持建房;对有一定自救能力的困难倒房户,由乡镇政府确定标准给予适当扶持建房。
四、建房规划和标准
(一)建房规划。灾区建房要按照“花钱少、恢复快、质量好、能防灾”的方针,科学选址。一要立足抗灾减灾,避开洪水走向,严禁在河道、行洪道等地方违章建房;二要坚持节约土地;三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对成片倒房的,尽量实行集中联建;农村五保户倒房的,原则上不再分散建房,有条件的可以村为单位集中建房,也可结合乡镇敬老院改扩建入住敬老院。
(二)建房标准。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坚持安全适用原则。政府扶持的倒房重建户,原则上2口人以下的扶持建房1间,3-5人的扶持建房2间,6人以上的扶持建房3间,最多不超过3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高度3.5米左右,参照省建设厅制定的《村镇住宅设计标准图集》,采用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墙体水泥混合砂浆砌筑永久性住房。
五、建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一)要多方面筹措倒房重建资金。各县市区和乡镇要统筹安排,严密组织,除政府补助外,可采取银行贷款、保险理赔、互借互助、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建房资金。省、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间房1900元,县级财政配套标准为每间房不低于600元;对淅川、南召、社旗、桐柏、方城5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间房2000元,县级财政配套标准为每间房不低于500元。县级财政必须按照上级要求足额匹配建房补助资金。
(二)要坚持救灾款使用原则。倒房重建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和以任何形式改变资金用途,坚决杜绝平均分配和优亲厚友。所有建房资金的使用,乡镇政府必须建立专账管理,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制度。对享受政府救助的倒房户,乡镇领导要逐户现场勘察;对使用建房款超过2万元的行政村,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同志要逐村逐户现场勘察。要逐村逐户制作由补助对象签名(盖章)的花名册,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区民政局存档备查。
(三)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建房资金原则上不直接发放到户,由乡镇统一购买建筑材料,组织建房。建房资金的下拨要根据建房进度,分期、分批科学安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要严格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分批拨付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