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节能环保执法,完善监察、监测、应急、信息和宣教体系,着力提高节能减排监管能力。 2 0 0 7年年底前,所有废水、废气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加快节能监察、监测及环境监测、环保监察等机构监测设备和仪器更新步伐,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充实统计力量。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十七)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监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审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和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十八)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城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农业、畜牧部门要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十九)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县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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