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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除以上优惠政策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还可享受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各部门制定实施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六条 承担城镇退役士兵计划安置任务的接收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下同)按时足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责任人,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接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时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资格,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三十九条 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由安置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监察、信访、目标管理、政府督查、政府法制等部门实施督查,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接收单位及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以下措施或处罚:
  (一)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收单位落实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情况。
  (二)由当地人民政府对接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况扣减其当年目标管理分数。
  (三)对接收单位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视情给予行政处分且当年不得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其中,系垂直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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