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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7年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7年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吉卫发〔2007〕46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中有关内容,现制定并下发我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好卫生监督和卫生监测检验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实效。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注意加强部署、调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游泳场(馆)水质、美容美发场所用具、洗浴场所公共用品及用具卫生监测工作,要按照规定检验方法或要求进行检测及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反馈给卫生监督机构。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记录,检查记录要翔实可靠,要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审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计划中的联系人联系。
  四、各地要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不能代替日常监管,要保证日常监管的监督频次和覆盖率的要求。
  五、实施过程中,要以查办案件为主,要注意加强事后监管,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及案件处理情况,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六、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在要求时限内上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上报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后报厅监督处。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附件:1、2007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略)
  2、2007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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