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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1、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社区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专业。
  2、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专业。
  (二)预防医学专业
  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流行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地方病、少儿卫生与妇幼保健、卫生毒理、卫生检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麻醉等专业中从事诊断检查或监测等操作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护理专业
  护理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中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
  中医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
  医学科学研究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药学(中药学)专业
  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三级学科分为: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二个专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由所在单位聘任的在岗人员,且任现职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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