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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7]9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人发[2005]4号和国人发[2005]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在本评审条件中,将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研究和药学(中药学)七个大的专业学科。其资格名称分别为:
  (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中卫生检验等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五)中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七)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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