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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试行)》的通知

  (二)省卫生厅具体负责组织对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和更新的专家评审及审批。
  (三)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规划和配置不在本规划范围内。
  (四)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的有效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四、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
  (一)区域配置标准
  1、对区域的划分:从省情和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医学院校所在地,大型医院的分布、服务人口和辐射半径、人均GDP、医疗服务需求、战略地位等因素,将吉林省分成两类区域。长春市为一类区域,其他城市为二类区域。
  2、按两类区域划分配置的标准是:
  (1)CT配置标准
  一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6台-9台;
  二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4台-6台;
  在配置标准内,每县(含县级市以下类同)配置1台-2台。
  (2)MRI配置标准
  一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1.5台-2.5台;
  二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1台-2台;
  在配置标准内每县配置0.5台-1台。
  (3)DSA配置标准
  一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1台-2台;
  二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0.8台-1台;
  县暂不做配置。
  (4)SPECT配置标准
  一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0.5台-1台;
  二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0.1台-0.5台;
  县暂不做配置。
  (5)LA配置标准
  一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0.5台-1台;
  二类区域每百万人口配置不高于0.5台;
  县暂不做配置。
  (二)医疗机构配置标准
  1、对医疗机构的划分: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800张及以上床位的医院为一类医疗机构。300张以上、800张以下床位的医院为二类医疗机构。100张以上、300张以下床位的医院为三类医疗机构,100张以下床位的医院为四类医疗机构。
  2、对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已开设与大型设备相对应的诊疗项目和专业科室;
  (2)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人员(包括医师、技师、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取得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相关资质;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基础设施。
  3、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具体标准
  一类医疗机构可按实用型、应用型和研究型阶梯式配置CT机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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