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试行)》的通知
(吉卫联发〔2007〕46号)
各市(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厅直有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5]6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省卫生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试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大型医用设备(乙类)配置规划(试行)
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指导思想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精神,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发展趋势和卫生资源配置现状、居民医疗服务需求情况,制订本规划。
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从我省省情和实际情况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相适应,与居民医疗需求相协调,并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坚持总量控制、规模适度、分类指导、资源共享。
(二)要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优先考虑实用性、适宜性,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教学医院及800张以上床位的大型医院的特殊性。
(四)坚持专家论证、评审和行政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在科学论证、评审的基础上为新增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一)规划范围包括吉林省区域内各部门各种经济类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论设备产权如何,只按设备配置使用机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