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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6)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体系,指定现场指挥;
  (7)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市或县(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4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5.5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与环境情况组织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很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其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水上运输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作好安置工作。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运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严重危机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
  5.7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进行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数;判断事件发展的趋势;提出对危险源控制、处置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运输事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查、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8 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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