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泸州现场会议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7〕33号)精神,针对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集中检查执法第四组对广元市煤矿的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川北煤安监建字〔2007〕年第4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关闭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关闭煤矿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监察工作。对已关闭矿井按标准要坚决关闭到位,并确定专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巡查,严禁只停不关和明关暗开,严防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对资源整合矿严格按整合程序进行,坚决杜绝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开工建设,严厉打击关闭和整合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和边建设边生产。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条件达不到要求,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责令停产整改,防止在生产和建设项目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严把复产验收关
2007年5月10日至17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集中检查执法第四组在对广元市煤矿的监察中,发现有不符合复产条件煤矿恢复生产现象。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把关,按照复产程序,坚持“合格一家,验收一家,复产一家”的原则,坚决杜绝不符合复产条件煤矿恢复生产和未经验收私自复产的现象。对于已经验收复产的煤矿,各县区要再进行一次“回头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坚决停产整顿。若因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经验收恢复生产或未经验收私自恢复生产而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各县、区政府要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同时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的安排部署,煤矿企业要在7月底以前,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措施,加强监控,严防事故的发生。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隶属关系及时上报政府和煤管部门。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