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六、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由普查队审定,市和区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区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市文物局负责建立本市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全市文物普查档案。
七、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市和区县两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对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普查的宣传
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07〕39号)精神,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本市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天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普查宣传覆盖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宣传牌和广告牌及各种宣传品和纪念品等各类媒体和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