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7〕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巩固我市2006年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成果,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现就在全市范围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进一步开展专项行动是我市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市长戴相龙任组长,副市长陈质枫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维基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指导和督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行动。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要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把专项行动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好本辖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要抓紧研究部署,组织区县各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保证专项行动必需的人力和工作条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坚决支持监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对本级政府自身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组织整改,并勇于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