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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二)从差别电价电费中筹集;
  (三)从电厂非计划停运违约费中筹集;
  (四)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节电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用于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和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支持电网企业建设负荷管理系统等。

第四章 宣传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经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节电意识,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信息和经验,引导电力用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用电技术。
  第十八条 各级经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标准、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增强电力用户的节能意识,促进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
  电网经营企业要配合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各级经委应当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用电大户应当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单位、企业,对生产、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厂家、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对用电检查和评估不合格,未按期完成整改,超计划用电方案用电的企业,列入错峰、限电名单,调减用电指标,直至中止供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负荷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确保合理用电、有序用电。
  本办法所称技术手段是指采用可以实现移峰填谷、明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生产工艺、材料和设备,以及启动负荷管理系统的控制功能,在负荷高峰时段实施可中断用电和短时限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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