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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荷监控能力达到本地区总用电负荷的70%及以上。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主站系统和通信通道由电网经营企业建设,用户终端由电力用户购置并委托供电部门安装。
  第十条 各级经委通过调整电力用户的生产班次、错开上下班时间、调整周休息日以及将用电设备检修安排在用电高峰季节或高峰时段等方式,实施负荷管理。
  第十一条 在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省经委应当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用电方案,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措施,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
  第十二条 各级经委应当定期组织对用电大户的单位产品电耗进行考核管理、用电检查和评估,定期公布高耗电行业平均用电单耗,制定高耗电行业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标准,督促用户降低用电单耗。
  第十三条 各级经委定期对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大户进行排序,确定节电增效的重点电力用户。
  被确定的节电增效重点电力用户应当确定节电项目、提出节电措施、预测节电效益。
  第十四条 重点鼓励下列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推广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应用技术,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三)推广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四)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五)推广电力负荷管理技术;
  (六)推广无功自动补偿技术;
  (七)推广建筑节能、环保技术;
  (八)加强发电厂厂用电和供电线损管理和考核;
  (九)支持风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支持和鼓励煤层气发电项目;
  (十)推广高效热泵、余热余能利用技术和电力蓄冷、蓄热技术。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来源:
  (一)从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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